巴西政府对于国外投资的态度、相关激励及税务
政府态度及相关激励
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态度
巴西政府正在努力改善外国人的投资环境,以寻求发展一个更加“市场导向型”的经济。相关进口阻碍已有所减少,许多的国营企业单位已被私有化。税务改革已被提案,但仍然悬挂着,未获得通过。主要目的是简化现有的税务系统,特别是国家的增值税(VAT) 以及其它税务(主要是ICMS)。
来自政府的财政激励
外国的投资者透过在巴西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形式,一般而言,同样可获得只对巴西企业有效的金融渠道。然而,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工具,是无法为个人及非居民投资者所用的。
激励对于出口产品及资本资产的本地产品是有效的,更多的激励是适用于新的投资,由州政府或市政府所提供。一般包含在税务上的大量减少(主要是州的 VAT,ICMS),及公共设施收费及其它收费。联邦的激励措施(一般是指所得税得减少)对于在欠发达地区的投资是有效的。
巴西政府一直在努力减少与纳税义务相关的官僚主义以简易其税务系统。然而,虽然公共行政在近几年已有所改善,但是效率低下及严重的官僚程序在巴西仍然是一个事实。
税制
企业在巴西注册的,以及企业在海外注册的巴西分公司办公室,单位或代表办公室的,作为独立实体,应服从巴西的税收体制。来自巴西企业的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所得收入,同样需服从在巴西的企业所得税及社会贡献税。
企业所得税率
巴西企业所得税以15%的税率征收,以及年盈利超过240.000 的可应用的10%的附加税。另外,巴西会在企业盈利上征收社会贡献税。社会贡献税的运作与所得税相似,以9%的税率征收。一般的税损也可被结转,没有时间限制。然而,税损的使用是限制在应课税收入的30% 。
由巴西居民所认可的资本收益是被列入一般收入中,及以标准的企业税率征税。一般而言,历年的资本亏损会抵消同一年所创造的运营利润。超出的资本亏损,在没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会被结转,但也许也会被用于抵消未来的资本收益(30%的限额)
由非巴西居民所认可的,放置在巴西的资产处理结果的资本收益,同样需要服从巴西的税制,一般以15%的税率(或对于低税管辖权的居民的25%)
用于支付由1996年1月所积累的利润的股息,是无需服从巴西的预扣税制,不管受益人是属于巴西居民的股份持有者或是非巴西居民的股份持有者。当分红给予非居民的股份持有者时,于1996年前所认可的利润,不是服从15%的预扣税就是25%的。
个人的税率及侨民的税收
巴西居民需被征收他在全世界所获取的收入的税。而非巴西居民只需被征收其在巴西所获取的收入的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时0%,7.5%,15%及27.5%,资本获益是应被征收15%的税率。于1969年至1988年间所收购的不动产,在由不动产出售所产生的应征收的资本获益税中,可被减少。以下交易将获得特别免税:
出售其唯一的资产的个人出售,前提是该人在五 年内没有出售过任何其他资产,售价不超过特定上限(R$ 440,000);
资产或权限的出售,如果出售价格在同一个月内没有超过R$35,000 ;
交易是在巴西的股市中进行的,如果他们的总金额在同一个月内没有超过R$20,000
非居民纳税人应当按照通过当地工资支付的就业相关收入按25%的所得税征税。